甲以傷害乙之故意而持刀欲砍乙,也為了避免被甲砍到而閃躲時,不慎摔落地下室而死亡。
甲之行為如何評價?如甲以強制性交乙之故意而持刀脅迫乙,乙為圖脫逃而不慎摔落地下室
死亡。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?
一、本題之主要爭點如下:
行為人所實行之基本構成要件僅達未遂之階段,而竟產生
加重結果時,得否論以加重結果犯?
二、說明:
關於前述之問題,學說上素有爭議,分述如下:
(一)肯定說:
行為危險理論認為,因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,對於加
重結果之產生已具有危險性,故「加重結果犯」之適用無
論基本行為達既遂或未遂階段,均可成立。
(二)否定說:
結果危險理論認為,基本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產生時,始
對加重結果之產生具危險性。故「加重結果犯」之適用,
須以基本行為達既遂階段為前提,如僅達未遂階段,
則不適用之。
(三)區分說:
加重結果犯之適用不可一概而論,必須先深究個別基
本構成要件之實質內涵,究係著重「行為之危險性」抑
或「結果危險性」。例如傷害罪即係重視「結果危險性
而強盜罪及強制性交罪則重視「行為之危險性,因為
強盜致死或強制性交致死之危險性應存在於「強暴、脅
迫行為」,而非在於「取得財物或自由妨礙之結果」。
三、甲之行為依不同學說標準,評價如下:
(一)甲以傷害故意持刀欲砍乙,乙為閃躲而摔落地下室死亡:
1.肯定說:甲雖傷害未遂,但仍成立傷害致死。
2.否定說:甲應成立傷害未遂及過失致死罪,但因傷害罪
不處罰未遂,僅論過失致死罪。
3.區分說:因傷害罪不罰未遂犯,故著重「結果危險性」
應儺成立過失致死罪。
(二)甲以強制性交故意持刀欲砍乙,乙為閃躲而摔落地下室
死亡:
1.肯定說:甲仍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。
2.否定說:甲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,與過失致死罪,
依第55條想像競合,從一重罪,加重強制性交
未遂罪處斷。
3.區分說:因強制性交罪有未遂犯之處罰明文,且第226條
之規定亦包括未遂犯,故應係重視「行為之危險
性」,應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。
四、結論:
綜上所論,採「區分說」為當,甲之行為評價如下:
(一)甲以傷害故意持刀欲砍乙,致乙摔落地下室死亡,僅
成立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。
(二)甲以強制性交故意,持刀欲砍乙,致乙摔落地下室
死亡,成立第226條第1項強制性交致死罪。
留言列表